馳名商標認定
中國馳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對于什么是“相關公眾”,《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是這樣規定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而對什么叫做“廣為知曉”和“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
【部分通過司法認定獲取的馳名商標】
1、甘肅奇正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談宏偉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奇正”商標為馳名商標。
2、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訴涂漢橋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國美電器”為馳名商標。
3、紅河卷煙廠訴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認定“紅河”商標為馳名商標。
4、勞力士鐘表有限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認定在中國和世界各國享有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標為馳名商標。
5、寶潔公司訴上海晨鉉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認定寶潔公司的“safeguard/舒膚佳”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為馳名商標。
6、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訴童小菊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沃爾瑪”為馳名商標。
7、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順創企業形象策劃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認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圖文組合商標為馳名商標。
【司法認定的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在某些省或直轄市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認定。
【司法認定的原則】
一、域內馳名的原則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國注冊的商標,只在該國的領域內受其本國法律保護,超出該國范圍,則不受他國保護。某個商標可能在某國有很高的市場
評價和公眾認可,但由于商品銷售未及于其他區域,在別國可能就沒有多少知名度,也就無從談起馳名商標的 保護。
在我國,商標的馳名性認定雖然無需以在我國注冊為前提,但應當堅持域內性原則,即國內馳名原則。 某
些商標雖然具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務未在我國內流通,我國的公眾未實際使用過上述商
品或接受過上述服務,即使該商標可能為我國公眾通過傳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認定
商標是否馳名,應當始終圍繞著國內馳名性,而不是所謂的國際馳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則
判斷在與注冊商標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標志是否誤導相關消費者,以及該標
志是否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認定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如果涉案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商品與
涉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注冊商標則依照《商標法》中關于普通商標侵權的規定即可得到保護,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其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也就沒有了實質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
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該條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冊商標需要給予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也就是馳名商標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案
例也肯定了上述觀點。案情需要原則不僅可以正確把握訴訟爭議焦點,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而且對于避免商標權利人借侵權為名,傍馳名為實的濫用訴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啟動認定馳名商標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動審查的原則
在馳名商標案件中,對于馳名事實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職權式審查。如果經過調查,主要證據上仍然存在疑問,馳名事實則不宜認定。主動審查原則要求商標權利人提升其證據意識,強化其舉證責任,并輔之必要的法院調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證明力有缺陷的證據所誤導,從而加強認定馳名商標的可靠性和權威性。
【司法認定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認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司法認定的效力范圍】
理論上認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在個案中對商標知名度的事實認定,其效力范圍應僅限于個案,比行政認定的效力范圍小很多。但實踐中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差別并不明顯。當發生商標糾紛時,司法認定仍然可以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從而享受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該規定認可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其它案件中適用,間接擴大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范圍。
但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在下次需要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時候,如對方提出異議,仍然需要再次認定,只是過去的認定可以作為參考,有利于新認定的成功實現。
因此,若要保持馳名商標的效力,企業必須不斷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斷開拓市場、重視企業品牌形象、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商標權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維權記錄,都將成為“受保護的材料”為再次認定馳名商標作出巨大貢獻。
【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程序】
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明,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托不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業委托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收取適當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