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答辯人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
4、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5、商標答辯需要準備的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